潞安环能:公布公告
2007-11-23 05:45:00   

    山西省依照有关批复文件制定的《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(下称:转产发展资金)提取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与《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,转产发展资金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分别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、每吨原煤10元,均按月提取;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。
    2007年,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面临煤炭政策性增支因素,将着力加强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,确保全年经营指标的圆满完成。